春熙路恐慌事件续:谣言者称很后悔

2014-03-17来源 : 互联网

3月14下午4点30分左右,有网友发微博称:成都市春熙路发生**事件,不少市民在路上狂奔,随后,大量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未发现伤人事件发生,警方及时辟谣。并对散发谣言者进行了*安处罚。

昨日,记者在成都市看守所见到了造谣者李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他直言十分后悔。18岁的李某说,他当时在春熙路附近,看到很多人从某商场跑出来,他来不及问,跟着人群跑,后来用手机发了条“成都春熙路发生**,我在现场,简直心惊肉跳,毛骨悚然”的消息并配发了3张手机拍摄的照片到QQ空间,并同步到了微博上,“我不晓得那个商场发生了什么事,以为有人在砍人,就以为有**。”

成都警方表示:希望广大市民对出现的各类危害信息要有一个判明过程,不信谣、不传谣。遇到突**况要有序规避,不要惊慌失措,并及时**求助。

律师说法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说。

对话当事人

记者:你什么时候发现自己在网上发的消息与事实不符?

李某:官方消息出来后。我想官方都说了,我的假消息人家信不信也就无所谓了,下班回来晚上九十点钟删的。

记者:对于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你作何感想?

李某:我做了坏事,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承担后果。

记者:对于那些因你的不实消息而受影响的市民,你有什么想说的?

李某:我想说对不起。因为我个人犯的错,给他们带来害怕、恐慌,担忧家人。在这里面(看守所),心里特别特别难受。希望发微博的朋友们,一定把我这事引以为戒,没有看到的,不能虚构去发,*好等到官方消息证实了之后再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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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意外事故 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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