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2014-07-12来源 : 互联网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的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近年来我国调节了有关二胎的部分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四川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的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近年来我国调节了有关二胎的部分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四川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相关阅读**:

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四川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四川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省,为了有效做计划生育工作,针对农村有生二胎的风俗习惯,但又需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对四川省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子的情况做以下的说明。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生子与*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延伸阅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