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曝光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违规违约被解除和中止服务协议的35家**医疗机构、60家**零售药店。
近年来,无论是医保还是社保,骗保事件层出不穷。事实上,骗取医保,后果很严重。司法解释明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待遇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后果如此严重,那么多医疗机构、药店和个人都愿意以身试法?
此前,有媒体调查发现,虽然骗保入刑有司法解释,但省外社保机构负责人说他们缺乏执法权,而地方上一些机构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追责难。
昨(13)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四川有望**相关实施细则。
违规机构不乏***药房 存在“多计虚计”和重复收费
记者注意到,在被曝光的95家违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医疗机构方面有**医院,也有民营医院,总体而言民营医院比例偏高。**零售药店方面,不乏一些***药房,比如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成华区槐树街药店、成华区百姓康大药房、四川省华安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交大路药店等。
据介绍,此次被曝光的医疗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多计和虚计费用、重复收费、分解手术、在床率不达标”等。
成都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保险**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办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责“软肋”
社保机构缺乏“执法权”违法成本相对偏低
人社部权威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公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待遇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有记者在基层调查时了解到,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和参保群体的增多,各地骗保的案例也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养老、医疗、失业三大险种中的发案率最高,一些参保大省情况更加突出。
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现行法律法规对骗保行为的惩处通常为两种:一是经济处罚,二是取消医院的**医疗机构资格,医院、个人违法成本相对偏低。
上述官员称,他们虽然发现了医院的骗保行为,但处罚骗保者的手段和力度都非常欠缺,罚款和取消资格都难以对骗保者形成震慑力。另一位地方社保官员告诉记者,骗保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查处的一个根本愿意是地方社保局缺乏执法权,发现问题之后必须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去执行。
四川省人社厅:今年有望**骗保入刑细则
记者了解到,虽然骗保入刑司法解释已**一段时间,但真正入刑的医疗机构、药店负责人还很少。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目前,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正在联合拟定骗保入刑的实施细则,这里会涉及到如何判断骗保当事人具有主观意愿等核心内容。比如说,正在草拟的文件中就有“买假发票、变造材料等形式将被认定其具有主观意愿”。一旦这个实施细则通过,届时,哪里出现了骗保的案件,人社部门查实诈骗金额有多少等事实,明确金额标准后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实后再移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