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合伙作为股权激励主体的优势主要有三

2017-12-10来源 : 互联网

对还看不到未来的初创企业,谈期权有些遥远。因为创业初期事物繁多,即便有经验的创业者都会将期权拖延下来;创业早期的员工都是靠亲情招聘而来,大家都信奉**,谈期权让很多人抹不开面子;中国的公司法没有很好的期权框架,设立时间和**投入都很高;

在中国,公司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员工通过持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

1.风险隔离和自由约定:若采取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通常需要创始人代持,此种结构一是股权结构不清晰,二是容易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后续**;员工通过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持股的,一是对上述风险进行隔离,二是对价格、限制等事宜进行自由约定,以更好的实现激励目的,这其中合伙企业从结构和操作等各方面*为灵活。

2. 表决权和收益权分离:与公司原则上“同股同权”相比,有限合伙企业中,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无论其持股比例大小,具有法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分享收益,不具体管理合伙企业经营事务。此种结构下有利于创始人对公司的高度控制。

3.成本和税收优惠:在间接持股的前提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三种方式中,合伙企业由于实施先分后税,合伙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双层税收,成本相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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