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身心原因分手,这笔*却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有权予以没收呢?
12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及价值3万元的***饰。
2015年12月,经朋友介绍,25岁的青年杨某认识了在南通市区打工的姑娘赵涵(化名)。两人同龄,同为江西人,互**信,相见恨晚。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主持下,确立恋爱关系。在当地,有一条沿袭多年的旧俗,在外务工的青年男女经人介绍恋爱后,以防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予以全额退还。当日,杨某给付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2万元为“衣服*”,6000元为“见面礼”。
2016年4月,赵涵处理完在南通的工作后,返回江西与男友一起生活。没想到,一个月后,赵涵发现男方生理有缺陷,考虑再三决定分手。杨某请求复合遭拒,16.6万元也打了水漂。一气之下,杨某将赵氏父女告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
法庭上,赵氏父女辩称,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婚姻不能进行,其有权没收“押金”,且“押金”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其可以不予退还。经法庭询问,杨某亦认可其与赵涵一个月的同居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
崇川**经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的“押金”、4万元的“金子*”、2万元的“衣服*”和6000元的“见面礼”是同时给付,不管具体称谓如何,均是依据当地风俗,给赵涵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款项,目的明确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原告因为心理障碍在与赵涵同居期间未能进行正常性行为,女方出于防止缔结有名无实的婚姻角度考虑,**二人继续交往无可厚非,但按当地风俗,“押金”主要**男方不悔婚,本案中毕竟是女方提出分手,故原则上应当返还“押金”,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遂酌情判令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及价值3万元的***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