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者回忆:去年12月8日罐车失控连撞18车,“罐车‘见车撞车,见人撞人’”,“像推土机一样”。仁寿检方指控:王正驾车违反了《道交法》,发生重大事故,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速政策改变:去年12月2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149个收费站禁止装载货物的货车通行;208个收费站需计重通行。@华西都市报:7月1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眉山市中院获悉,事发于去年12月8日的成自泸高速“罐车连撞18辆轿车致7人死亡案”,将定于7月18日(本周五)上午,在仁寿县**公开开庭审理。罐车司机王正因**交通肇事罪,届时将出庭受审。1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王正妻子李万香表示,因为没有*,到现在她都没给丈夫请律师:“希望丈夫能判得轻一点,但有可能吗?”
去年12月8日下午,沃尔沃轿车司机黄先生(音),经成自泸高速从自贡方向返回成都。下午3点45分左右,车刚过仁寿**出口,因交警正处置前方小事故,他把车速放缓,跟着车流朝前走。
“刚驶过十多秒钟,车后便传来*大车辆撞击声……”黄先生从后视镜发现,一辆重型罐车朝他冲了过来,速度非常快,黄先生赶紧将车朝右避让。“我们很幸运,罐车与我擦身而过时,仅仅发生了轻微接触,在把我左后视镜撞烂后,罐车继续狂奔……”一位目击者描述当时的场景称:重型罐车就像一辆推土机,猛冲进车流中。黄先生及其家人很幸运,其他车就没那么幸运了。据目击者称,这辆罐车“见车撞车,见人撞人”,先后连环撞飞十余辆车。有的车被撞飞起来,在空中转了几转才停了下来;有的则当场燃了起来;更惨烈的是,有一辆小车车身**卡在罐车车头下,一直被推顶着朝前飞驰。
此次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肇事车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王正、管理员郑勇、实际车主彭东彬被依法刑事拘留,肇事车所属公司负责人等一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责任认定罐车司机酒驾超载负全责
事故原因何在?经各相关部门调查后认定,造成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正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
间接原因则包括,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龙泉驿区**未有效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同时,经高速交警部门勘验事故现场并调查取证后,依法认定事故的责任,货车驾驶人王正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乘人员在该次事故中无责任。
检方指控罐车司机**交通肇事罪
去年12月10日,罐车司机王正被仁寿警方依法刑拘。今年1月14日,经仁寿县检察院批准,由仁寿警方执行逮捕。后经仁寿县公安局侦查**,以被告人王正**交通肇事罪,于3月10日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经检方依法审查查明。
去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装载73.8吨煤灰,该车核定载重为28.68吨,从宜宾沿成自泸高速驶往成都。15时50分,驶至事发点,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辆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正离开现场,拨打110后将手机关闭。12月9日凌晨2点40分,王正到成自泸高速仁寿县**收费站投案。
经法医鉴定,7为死者均系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死者、伤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据此,仁寿检方认为,王正驾车违反了《道交法》,发生重大事故,致7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