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办法

2014-08-07来源 : 互联网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市**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达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实施办法》。

提高医疗质量 建立应急机制

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办法》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要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协调,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医务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或工作过错发生。

《办法》特别指出,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依法遵守医疗秩序的管理规定,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合理合法调解

坚决打击医闹

《办法》指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并与患方代表共同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或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办法》还对医疗纠纷涉及的赔偿数额及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办法》特别指出,公安机关要对医疗纠纷中有“在医疗纠纷中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资料;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调解机构

推行医疗保险制度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应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邀请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医调会调解,医调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调解的,不得调解。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与医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级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对受理调解的医调会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在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

《办法》还规定,全市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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