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可用于购房、租房、还贷提取使用

2017-01-09来源 : 互联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主要有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一、购房提取

职工购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

1.商品住房

申请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结婚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使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原件。

申请时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2015年5月4日之前备案,申请时间在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2015年5月4日以后新购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无提取期限的限制但只可办理一次提取申请

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账户余额。

例:陈先生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了一套100万的房子,首付缴纳了50万,那么他可以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小于或等于50万。

2.再交易住房(二手房)

申请材料: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交易手续费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如果房屋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时间:自领取过户后房屋不动产权证起12个月内申请。

注: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注意事项

如果所购房屋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办理购商品住房提取业务时,除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外,需提交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如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如房屋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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