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产销售代理和房产经纪机构监管

2017-09-27来源 : 互联网

《通知》要求,对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有工商部门许可经营范围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并强制收取购房人服务费。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付款、按揭贷款、***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办理产权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足资金**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直至完成分户产权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资金,或其它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房管部门将关闭网签系统,暂停销售。

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必须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按揭贷款资金全部拨付到监管账户。

对不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将按揭贷款发放到指定账号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双方签订的金融委托协议规定扣减委托手续费,对拒不合作整改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双方委托关系。

标签: 四川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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