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缴费时间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缴费地点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北京供暖开始时间:2017年11月15日
北京供暖结束时间: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