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二胎新政策

2014-07-12来源 : 互联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生子与*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州、自*县的人民****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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