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4-07-12来源 : 互联网

四川建筑律师总结建筑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感谢建筑协会**们的信任,也感谢各位建筑企业的经理、法律顾问、律师同行的光临,因为有很多高水平的同行会在下午发言,所以我尽可能在上午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把主要内容介绍给大家,详细内容大家可以看一下印刷资料。

我们知道,建筑市场在国民经济所有产业里面排第四位,建筑行业占国民经济增长值的16%,这相当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5倍左右。去年以来国家在应对**金融危机有4万亿投资,主要投到了建设工程方面,对整个建筑行业来讲是一个重大机遇。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建筑行业的风险和危机。据统计, 2003年之前的五年,全国建筑行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5500个亿,相当于2003年国民经济总收入的六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以成都**为例,自1998年至2003年上半年,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受理了2204件。*近几年,仅1年受理的案件就近千件。因此,建筑业的机遇和危机并存,我们的建筑企业**意识及**经验需要进一步增强。今天我给大家要交流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建筑企业*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与运用”、“工程索赔及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策略”、“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现在先讲“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风险有很多分类方式: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学者、律师同行们在这方面,看问题角度不一样,讲的侧**也就有所不同。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常见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这个案件发生在自贡,自贡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基本案情如下:

隆宽公司是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 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 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 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

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 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 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正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

在这起案件中,中兴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企业,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招投标风险、业主变脸、阴阳合同风险等。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

1、招标诈骗

有人认为:招投标支配权力的人为总导演,招投标其实就是大家都在这儿演戏。两个小时之内**临时从各企业抽上来,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了解标书的准确程度,只有走过场,因此,招投标围标现象很普遍。正因为有很多潜规则,也给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工程招标陷阱越来越多,真项目假招标 、 假项目真招标 、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 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北京房山区**06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的这种案件一共是28件39人,被骗单位就多达了73家,涉案金额高达到1593万余元,其中它的个案合同标底已经达到了6.9个亿。下面我们看发生在四川的两个案件:

案例:1、四川省崇州无业人员朱伯良伙同朋友开了一家空壳公司,假借建筑工程招投标,大肆骗取建筑单位投标保证金一百多万元,被崇州**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一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饲料种养基地工程的名义,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同一工程多次发包的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四川、福建、重庆、北京等地的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随后,朱伯良等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分配。

案例2:陈X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陈X,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远县东联镇李家坪街。2007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9日被逮捕。

2006年1月,被告人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2007年2月,陈X利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委托“聚业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该公司业务员陈X露将成都分公司公章暂放陈X处的便利条件,私自伪造了一套成都分公司印章;同年4月9日,当成都分公司向陈X索要印章时,陈X将其伪造的印章交回,骗得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07年3月,陈X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用伪造的中建六局五公司相关任命文件,委托陈X露将工商部门登记的成都分公司经理史XX变更为陈X。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骗取的印章,采取重复发包和虚假发包的手段,与有关公司及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XX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杨X130万元、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XX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X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XX30万元,共计骗取“合同保证金”87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骗取的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与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了彭山县澎湖湾**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陈X把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获取的4000余万元工程款主要用于归还其欠付的高利贷利息以及挥霍耗用,导致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共计309万余元无力偿还。

陈X后被成都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后被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其诈骗手段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人很难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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