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上涨不影响低收入群众

2014-07-18来源 : 互联网

7月2日,记者从达州市**办公室获悉,该市日前制定并**《社会救助和**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3%,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此次社会救助和**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改革的核心,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低收入者生活质量不降低。”负责拟订《办法》的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画笔介绍,与此前相比,《办法》明确了由“**牵头,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协调机制,变“多头管理”为部门联动。

依据《办法》,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等五类人群成为**对象。同时,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办法》还要求,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低保标准以年度为周期,当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时,调整下一年度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因物价上涨调整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继续发放价格补贴。“**对象涉及到民政、教育、人社等多单位的服务对象,多部门联动才能将惠民好事办实。”李画笔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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