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七旬老翁因纠纷报警

2014-09-08来源 : 互联网

南充嘉陵区一7旬退休老翁,因邻里纠纷去**,却被民警发现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情况,嘉陵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嘉陵**。日前,嘉陵**以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家住在嘉陵区文峰镇的姚某之前在***第二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工作,1980年12月姚某因为外伤退休在家休养。

之后一直居住在嘉陵区文峰镇。2014年1月30日,姚某因为邻居割了其家地里菜籽与邻居发生争执,姚某一气之下前往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文峰派出所**,请求民警一定要去调查,为自己主持公道。因姚某是一位七旬老人,而且情绪比较激动,该所民警为了缓和姚某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便跟随姚某前往文峰镇对这起邻里纠纷进行调解。民警在调查了姚某反映的情况后,想起以前有人向自己反映姚某经常用*药枪在江边打猎。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警情,询问姚某是否持有枪支,其持有的枪支的来源。姚某详细陈述了自己退休后不久。

看到嘉陵江边鸟比较多,自己在家休养也比较无聊,便先后自制了*药枪两支用于打猎。民警听了姚某的陈述,向其宣传了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告知姚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听到民警说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判刑,姚某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

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主动将两支*药枪和铁砂子0.76千克、疑似黑*药0.15千克、疑似炸药1小管等违禁品交给民警。经鉴定,姚天全自制的两支单管*药枪近距离射击时,足以致人伤害。因姚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嘉陵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嘉陵**。

嘉陵**认为被告人姚某非法持有以*药为动力的自制*药枪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外被告姚某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因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最长追诉时效为十五年,现已过最长追诉时效期限十五年,因此不追究其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因民间纠纷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文峰派出所请求民警调处,在民警向其盘问是否持有枪支时,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交出了持有的枪支等物。

系自首,嘉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天全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嘉陵**以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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