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区),**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区、直辖市),**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