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创业的税收法则

2015-06-19来源 : 互联网

谈到创业税收,*先需要了解我国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初始的税收管理模式。税务机关要求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办理税务登记,其原因主要是源于一种备案制度。税务部门如果不知道属下有多少纳税户和有多少税收资源可被掌控的话,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也就无从谈起了。

众所周知,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时间是企业或个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之所以规定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是由于税收的绝大多数税种基本上都是按月征收的。

我们常常听到的一个问题是,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是不是也就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了呢?原则上讲,经商办企业涉及经济活动都要依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受制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但现实生活中,因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卖早点、修鞋、修车等。税法因此区别对待,将其排除在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你不是纳税人。税法的精神是,只要你有经营活动或有收入,原则上都应该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但是,原则上应该纳税并不等于实际上就要缴纳,如收入不多或身有残疾等特殊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又有一个征税起点(所谓的免征点)的规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于月销售额少于5000元,每次(日)营业额低于200元均可不征税。我们*常见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也有达到一定数额后纳入征税范围的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常常依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或某些特殊情况作出调整。

比如,为解决“三农”问题,国家规定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免征部分税款;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这部分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国家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这些起征点或免征税的规定说明了公民虽然有纳税的义务,但在上述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内可不必缴税。也就是说,在此范围内的收入不纳税也是合法收入。

实际上,在税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针对部分群体和初创企业相关的减税、免征税或暂缓征税的条款。如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学生自谋职业等个体创业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初创企业在收益税上的优惠政策;对创业者在西部及边远地区投资办企业的种种减免税政策。这些政策多而繁杂,各个地区之间对投资产业及不同的创业者甚至于创业模式也有不同的优惠待遇的差异。如很多地区都规定,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一年,等等。当然,对企业的改制在税收上也有若干的优惠政策。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1) 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车辆使用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屠宰税;(9)资源税;(10)印花税;(11)筵席税;(12)地方企业所得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创业者在投资之前,应该对要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作一番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既不要因违规而“走麦城”,也不要做“冤大头”。创业者不但要有创业的勇气,还应把欲投资地区、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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