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金融办对外发布了《广东省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这意味着全国*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文件正式落地。
据深圳商报记者拿到的《方案》中显示,计划2015年底全省组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达50家,完成众筹**额5亿元,并将从本月起正式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8月底前确定*批试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其中,9种众筹运营模式平台或有望拿到试点“指标”。
5亿众筹“业绩目标”或为保守数字
在此《方案》发布之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专门出一个文件。此举显示了广东在培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在发展股权众筹上的决心。
据广东省金融办起草该文件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期间,试点股权众筹被写进****工作报告。**后,省里面就在酝酿这件事情了。不仅为此专门请示过***,3月份就快速拿出草案,并在业内进行过一轮调研和意见征集。
而《方案》的内容同样也显示了广东的“野心”。对于今年的“业绩目标”,《方案》中规定:“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带动一批新的平台发展,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经营模式,树立一批规范发展的**典型,扶持一批创业创新的**项目,构建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线上线下相结合、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创业创新生态圈,把我省建设成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新高地。2015年底全省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达50家,挂网创业创新项目5000个,成功筹资的创业创新项目400个,完成众筹**额5亿元。”
对于这个目标,广东省金融办起草该文件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信心满满。据其透露,“目前广东至少已经有30家股权众筹企业了,而其中一半的企业在今年成立。这说明,行业发展很快。”
而正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朱明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虽然目前看来,股权众筹发展*好的区域为北京,但广东在此方面仍具有一定的优势。况且广东互联网金融的创业氛围非常好,加上**的扶持,有赶超北京的可能。”
智金汇创始人杨溢更是认为,从历史数据积累和新增平台的增长速度来看,5亿元众筹额度只是“保守数字”。据其透露,仅智金汇一家平台,今年的**金额目标便为1亿元。“在持续的政策利好前提下,下半年各家众筹平台业务发展速度都会加快。”
9种众筹平台或有望拿到试点“指标”
《方案》中指出,将从本月起正式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由各市组织发动平台试点申报,8月15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8月底前确定*批试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那么,怎样的股权众筹平台才能拿到试点“指标”?
“目前我们采取的是鼓励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我们已经将通知发至各众筹平台了。而在《方案》中,我们也大致确定了9种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根据申报的企业未来的试点名单将兼顾这9种模式,力求每个模式有一个合适的标杆。”朱明春透露。
这也意味着,《方案》中提及的9种股权众筹模式企业都有望成为试点平台。这9种模式分别为科技众筹模式、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模式、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综合服务模式、与公益众筹相结合模式、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此外,第9种模式是“其他创新模式”。《方案》鼓励各试点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和自身特点,探索新的运营模式。
为试点平台划定“红线”和“底线”
此外,在《方案》中,广东还明确给试点的股权众筹平台划定了“红线”和“底线”。其中,《方案》要求各试点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为自身或关联方**”、“资金池”、“自融”等活动,并规定了9个方面的禁止行为。对投资人保护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禁止“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和“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方案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网络借贷业务、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提供股权等有价证券转让服务。
9种股权众筹模式有望成为试点平台
1 科技众筹模式
2 纯互联网运营模式
3 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
4 互联网众筹 交易中心模式
5 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
6 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综合服务模式
7 与公益众筹 相结合模式
8 综合金融服务模式
9 其他创新模式
禁止股权众筹从事的9种行为
各试点平台应当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
2.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3.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项目;
6.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
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7.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8.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9.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