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须回归经典

2015-07-29来源 : 互联网

*近几年来大量的创投机构持股不到一年的行为,不利于中早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我们呼吁创业投资企业要回到**的创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中国“十二五”创投业的使命,就是更好地发挥创投的作用,有效支持创新创业。中国的创投跟90年代美国的创投一样到了十字路口。中国目前也是到了关键点,实践表明,*近几年来大量的创投机构持股不到一年的行为,不利于中早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我们要呼吁创业投资企业要回到**的创投道路上,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发展思路

中国未来创投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八个字“扶持、引导、规范、自律”。我们要想使每一个创投家肩负起这一使命,光靠宣传是不够的,创投家要为投资者谋取*大的回报,必须考虑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必须完善相关的投资政策。但是这一投资政策的完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突出引导性。怎么引导呢?就是引导创业投资者更多地支持中早期的创业企业,不是对大型企业进行Pre-IPO的投资。

我们的创投基金如何在新时期肩负起创业投资的使命?就是要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比如在全国性的引导基金里主要是引导和支持国家的**行业,地区性的引导基金则主要是引导投中早期的项目,没有必要界定某某行业,若在局部区域再分出多个行业,基金投资的机会太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如何创新?

通过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出更多的投资机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我们如何投资中早期项目,进行投资策略的创新?有四个要点:

一是要磨炼自己的眼光,能发现中早期企业的潜在价值,同时也能够掌握它的风险。

二是要培养增值服务相关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具备耐性。

四是组织制度的创新。我们中国的创投基金都是在中国特定的法制体系下运转的,所以需要组织制度的创新。

公司制、合伙制共同发展

有**讲到希望主管部门对合伙制的监管更加放松一些,我觉得公司制、合伙制都应该促进它的发展。*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公司制基金运作相对稳健,合伙制基金运行遇到不少问题,有很多地区集中**出一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对合伙制基金在某些制度上做一些特别的考虑。

公司制、合伙制各有其优点,只不过适用的范围不一样。合伙人制度是人性的组织形式,但是投资基金是资本性的组织,从本源上需要募集社会上更多的资本,从内在的机制看,其实更适合于公司这种智慧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不反对合伙制,而且我相信只要合伙制也建立公司的机制,它也会获得持续的竞争力。美国的实践也正是如此,1822年美国就出现合伙制,为什么*早美国没有选择有限合伙,一直到80年代以后才选择呢?美国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不断吸收经验,才有竞争的优势。

合伙型企业也需建立公司机制

我在这儿简单从几个层面进行分析,这几个方面都可以让合伙制公司借鉴:

**,组织机制。典型的合伙制基金没有组织形式,是一种协议的安排,所以不能叫公司的章程。因为所有的章程都是针对有组织的机构。典型的合伙制企业只能通过事前的协议来约定未来很多不确定的事情,而公司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事后的组织程序去操作。典型的合伙制企业,只适合于一锤子买卖的事先可以预计的东西。

第二,管理模式。典型的合伙制企业是包产到个人的个体户管理模式,而典型的公司制企业是采用适用于产业流程化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就不用承担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整个事情,你说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往往是集体才行、合作才行,这需要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决策机制。典型的合伙制企业靠谁建设?有限合同制参与,这是非常典型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个决策制度,投资者就有一些不放心,所以美国通过五次修订合伙企业法,引进了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可以从7个方面参与到合伙事务中,这一点也越来越像公司制。

公司制与合伙制,没有哪个一定好,也没有哪个一定不好。如果有限合伙能够建立公司机制,也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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