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征?

2017-11-28来源 : 互联网

1、宁夏的这个实施细则不等于“房地产税”落地,更不意味着从2018年1月1日居民个人拥有的住宅将被征收“房地产税”,或者是“房产税”。个人拥有住宅被征收房产税的,目前仍然仅限于重庆和上海等试点城市的少数情况。

2、宁夏**的“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实施)修订的(可见此前应该没有落实过)。根据国家的“暂行条例”的第五条,以下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宁夏的实施细则,又增加了以下减免的情况: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你要特别注意,宁夏此次**的细则,以及此前重庆、上海的试点,都是“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另外,他们都是大面积免征的,宁夏遵照国家的条例,免征了全部个人住宅,上海和重庆一般只对“办法**之后购买的住宅”、“豪宅”、“外地人购买的住宅”征收,绝大多数存量住宅是不被征收的。

至于税率,上海是0.4%、0.6%;重庆是0.5%、1%和1.2%。

4、你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房地产税”(注意,多了个“地”字),但这个税种如果开征,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它将全面对家庭拥有的第二套(以及以上)的住宅征税,涉及面非常广,但距离**仍然有很大距离。

全国人大不同意,这个税种是无法落地的。即便是在某一城市试点,也需要全国人大授权。如果一个省市自行公布细则,一定是与你基本无关的“房产税”,而不是与你有关的“房地产税”。

5、“房产税”一直都存在,无论是大清还是**。进入新中国,早在1950年就开征了,中间跟地产税分分合合。由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基本上没有“私有房产”的概念,所以这个税种名存实亡。到198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时候,又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该税种的存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算依据是这样的: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此次宁夏的细则就是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的。但这个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假定了房价是长期基本稳定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将带来*大的不公平,因为房价变动太大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区、直 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由于各地经济千差万别,未来的“房地产税”很有可能也会这样。事实上,人口持续流失的中小城市,基本上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那样只会杀鸡取卵,让地方经济更加萧条,人口用脚投票。

昨天深夜,就在这篇稿件*次发布的几乎同时,宁夏方面就此次公布实施细则做出了一个说明,全文如下:

一、《宁夏**自*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7年制定的。30年来,宁夏行政区划已经进行了调整,如银川市原老城区已调整为兴庆区,原郊区已调整为金凤区,原新市区已调整为西夏区等,原《宁夏**自*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老城区、新市区、郊区等表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修订,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免纳房产税,没有就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新的政策。

三、本次修订,保留了国家和自*区原有免税政策,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表述,没有**任何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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