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7-11-29来源 : 互联网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正式**,该《办法》规范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贷款流程,充分满足成都职员多元化贷款需求,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四川省人民**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筹措资金,统筹调度,**职工刚需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裕,额度充足。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担保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房管部门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扣减信用分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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