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成年人溺亡监护人负主责

2014-05-29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开江县人民**审结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事发当日,14岁的蒋某和16岁的梁某与其他3个未成年孩子在其所在村社的河道内游泳玩耍,5人先是在河道浅水区玩耍,后蒋某和梁某看见河岸边有一个采砂用的浮筒。两人便将浮筒搬到水**,站在浮筒上面向河道深水区漂去。不料浮筒突然失去平衡翻滚,两人掉进深水区溺水而亡。事发后,蒋某和梁某的监护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原砂场承包人杨某、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水务局诉至**,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其孩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

**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是“家庭保护”责任。本案中两个孩子的父母明知其在该河道连续三天游泳玩耍,未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终酿成悲剧。故**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标签: 浮筒 河道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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