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检查一辆克隆出租车时,从驾驶员庞某身上搜出了44张“百元大钞”,竟全都是假的!原来,庞某买来这些假钞准备拿出来用,但发现其仿真度不高,就不敢使用,便揣在了裤兜里。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区**认定庞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去年9月24日17时许,成都交警在青羊区三环附近,对一辆克隆出租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员庞某的裤兜里搜出44张百元面值的“钞票”,后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该4400元的百元钞票全部系假币。
据庞某交代,这些假币是自己以每张17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本想拿出来用,但发觉这些假*仿真度不高,不敢用。于是庞某把假币揣在了裤兜里,准备合适的时候再用。
庞某所购买的假币还没来得及使用,就被查处了。庞某在诉讼中辩称,这些假币并没有使用,也没有流入社会,自己也是**次购买,因此请求**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青羊区**经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终判处被告庞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青羊区**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刑法》第172条则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
而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持有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关于持有假币罪的入刑标准,在《*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给予了明确: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起案件中,庞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且其持有金额超过4000元的入刑标准,因此依法构成持有假币罪。但鉴于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经查实,庞某需*自抚养两位未成年子女,**于是对被告人作出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解释: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即便没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也构成持有假币罪;而按照*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持有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就属于持有假币罪的“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