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罐车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死23伤。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肇事司机王正已被提起公诉,仁寿县检察院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正刑事责任,该案将于本周五开庭。
2013年3月,被告人彭东彬购买了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人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人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驾驶该车。同年12月8日,王正驾驶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6832重型半挂车)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
又到被告人何强管理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装粉煤灰,当车行至成自泸高速时,连续碰撞前方多辆汽车,造成7死23伤。成自泸高速交警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正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所驾车辆非法超载及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仁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东彬、羡志民、郑勇、何强四人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