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居间人,向先生帮王菲成功代言“追风”、“**堂”两个品牌。谁知代言续签后,王菲却**支付向先生居间费。向先生一纸诉状将王菲告上**,请求**判令王菲赔偿七万元。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温榆河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35万元。
原告向先生告诉《法制晚报》记者,2009年3月,向先生作为居间人,成功帮被告王菲代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属下的“追风”、“**堂”两个品牌。代言起始日期分别为2009年3月、5月,被告王菲收取代言费后,按照约定先后支付了原告向先生的居间费。王菲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约定的代言到期后,向先生继续作为居间人,就王菲代言事宜继续在双方间沟通、协调,并于2011年5月再次成功使王菲代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属下的“**堂”品牌。然而,王菲在收取代言费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向先生150万居间费。向先生称,一开始跟王菲催要居间费时,被对方以种种借口拖延。后来,双方经过协商,王菲仅同意支付七万元居间费。但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协商后的七万元。
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温榆河法庭进行证据交换,王菲本人并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及辩护律师出席。原告向先生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150万佣金、150万赔偿金,以及首次代言时应付的35万元。**已同意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由于此次是证据交换,而非正式开庭,记者未能进入法庭。当法晚记者就此案询问被告王菲方代理律师时,该律师**向记者透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