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正式取消 四川为啥现在暂不执行 四川什么时候取消晚婚假?

2015-12-28来源 : 互联网

晚婚假正式取消 四川为啥现在暂不执行 四川什么时候取消晚婚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那么四川有何动向呢?

省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执行新的晚婚晚育政策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后。而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暂无修法计划。

所以,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然有效,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另据成都商报消息,四川*早明年3月才有可能取消晚婚晚育假。

《草案》**之后,有媒体解读为:根据现有政策,如果草案通过,晚婚假取消,此前23天婚假,或只剩3天了!!!

对此,相关法律**称,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我认为媒体理解有误。草案并没有说就要取消晚婚晚育假。”

也就意味着,这事儿其实还!没!定!论!

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事实上,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同时,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修法之前,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那么四川有何动向呢?

1.晚婚晚育假取消与否还在等通知

成都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并不知道是否会取消晚婚晚育假,还在等通知。”

就晚婚晚育政策,四川省人大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人社、卫计等业务部门执行新的晚婚晚育政策有个前提,必须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后。”

2.省法制办:暂未列入修法计划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4年3月20日进行了第5次修改,当日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该条例会否在近期再次修订,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达成一致,删除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政策呢?

四川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未列入修法计划,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过本月18日,省**法制办公布了一条新闻,新闻称:12月7日至8日和12月15日,省法制办、省卫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调研组先后到资阳、德阳、绵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同时邀请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调研活动。调研组与参加会议的市、县**相关部门、乡镇计生工作人员、部分居民代表等参会人员进行现场座谈交流,调研工作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做好的必要准备。

四川何时取消晚婚晚育假?*快也要明年3月

省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万国表示,目前省卫计委与省法制办等部门正在起草修正案(草案),起草完成后,经省**常务会通过,才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钟剑麟表示,*早提交审议时间要等到明年3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这意味着,四川*早也要明年3月才有可能取消晚婚晚育假。

关于这项草案,有哪些修改?

大家来看看:

修法

“*生子女政策”退出历史舞台

1、提倡生育两个孩子

现行计生法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草案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或其常委会规定。

2、*生子女光荣证或将退出舞台

现行计生法规定:

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该证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修正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

3、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现行计生法十八条规定: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草案十八条规定: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4、删晚婚晚育说辞,保留延长生育假奖励

现行计生法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5、明令禁止买卖精子、卵子等

当前,禁止代孕等规定只在相关条例中予以规定,此次修正草案将其写入计生法。相关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规定: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6、再生育可择优适用

实施*生子女政策时,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生育的第一孩存在残疾等,夫妻可以再生育第二孩。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再生育就是指生育第三孩。

因为再生育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因此可能出现不同省份政策不一的情况。

为此修正草案新增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老人老办法:

以前的*生子女福利继续享受

李斌在报告中提到,计生法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实施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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