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300元被判11年是怎么回事 因刀伤事主偷窃变抢劫?

2016-03-29来源 : 互联网

男子偷300元被判11年是怎么回事 因刀伤事主偷窃变*劫?男子入室盗窃“偷”300元竟被判11年,原来是因为在偷东西的过程中动刀子伤了事主,才会被判这么久。

为了偷300元,结果换来11年牢狱之灾,还处罚金1000元。这件事告诉我们:别以为小偷小摸没什么,分分钟变大事,追悔莫及。

刘某是个小偷,有**,他盯上了韶关市新丰县的熊某家,几番踩点,打算下手。这天凌晨3时许,刘某潜入熊家,好一番翻找,却没什么大收获。原来,这是熊某租住的房间,值*的东西似乎不多,只有桌上小包内放着现金300元。刘某刚把这些*偷走,在房间熟睡的熊某就被响声惊醒,熊某当即大声呼喊并出手阻拦刘某偷盗。刘某看见桌上有一把小刀,随即抄起小刀与熊某搏斗,你来我往之间,刘某在熊某的右手上砍了两刀,之后趁熊某恍惚之机逃走。

熊某追抓刘某未果,随即**。此后,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熊某受的伤属轻微伤。

在法庭上,刘某辩称他与被害人熊某互不认识,事发当晚只想去被害人房间偷点东西,但没有偷到*。争执中他取刀划向熊某,不清楚有没有划伤他,随后就逃走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劫罪。

警示录

地点:韶关市新丰县人民**

结果:**一审认定刘某构成*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依据:一审**经审理认为,刘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行为性质从盗窃转化为*劫。关于其是否*走熊某300元的问题,刘某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供认在案,且熊某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熊某被*300元,据此,**认定刘某*得熊某300元,构成*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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