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协议里的霸王条款

2017-09-22来源 : 互联网

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交了定金以后,面对开发商的“**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取消买房,定金就打了水漂;接受合同,又放弃了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购房者该如何是好?

当心立约定金下套

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然而,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什么是“定金”或“定金罚则”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基本的也是少有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多、对购房者*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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