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准外包

2014-07-17来源 : 互联网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广**生饮食安全,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针对学校食堂许可**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

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责任人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去年,四川省曾发生两起较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办法》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同时,明确了地方人民**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 “四位一体”责任体系。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宗食品须公开招标或**采购

“《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储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学校食堂采购的食品,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办法》还明确提出,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办法》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及经营主体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倡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管。 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等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时,要求建立每日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同时,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办法》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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