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怎样选择接收安置地?基本原则是:在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安置。
但有三种情况可以易地安置:(1)本市户籍入伍的,经本人申请,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县)民政局接收安置。(2)外地户籍入伍的,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由市民政局批准,所在地区县(自*县)民政局负责接收。(3)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县)民政局接收安置;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自*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去向有哪些?
这类退役士兵,由接受地区县(自*县)人民**安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其**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县)机关事业单位。
选择按入伍时国家规定的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县(自*县)人民**安置“**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 “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在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各区县(自*县)统筹调剂安置。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退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选择自主就业的,接受地区县(自*县)民政局发放***经济补助金;在退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可以被安置到**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
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 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收录取,并且在军地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