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诉上交所为什么会被被驳回?背后究竟有什么内幕?

2015-11-03来源 : 互联网

股民起诉上交所为什么会被被驳回?背后究竟有什么**?中国***经审查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股民郑先生连续数日想通过“预埋单”的方式委托中银**买入中国南车(601766)股票,报价排序均为**,但始终未买到该只股票。

一气之下,他上诉至**,要求判令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公开券商接受报价、申报买入某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

记者从上海市**中级人民**获悉,该院日前就本起**信息公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先生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介绍,郑先生于2015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这只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电话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申请了行政复议。中国***经审查认为,上交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遂驳回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郑先生仍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上交所辩称,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承担**信息公开职责,故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而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当事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个体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涉及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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