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校学生见义勇为却被判刑事件过程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后还敢这样做吗?“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
小郭称,当**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子,女子不敢反抗。下车后,男子拉着女子不让走,小郭和同学出手,其间,小郭用腿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提起公诉,指控郭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对此,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律师指出,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事情起因
见义勇为踢倒骚扰男 女孩却消失了
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发生在2015年3月23日。当**午1点40分,郭明和4名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同车。下午3点左右,一名年龄30岁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车,挨着女子坐了下来。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骚扰,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于车中乘客都以为他们是熟人或朋友关系。”郭明在微博中称。
郭明在微博中还表示,晚上6点左右,大巴车抵达泸州客运中心站,女子下车欲离开,男子迅速追上她并拉扯着不让她走。郭明称,见此情景,自己和几名同学出于义愤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救,大胆地说:“我不认识他,请你们帮帮我!”听女子这么说,郭明几人对男子进行强行制止,进而发生剧烈肢体冲突,*终将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无踪。
4月17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郭明,他回忆称,男子和女子在车上就有过抓扯,期间,男子对女子有一些不文明举动,但当时大家“以为是情侣闹别扭”。到泸州后,男子和女子发生了更激烈的抓扯,女子挣扎推开了男子。“我们上去询问:‘姐姐,你认识他不?’女子称不认识,并让我们帮他。”郭明当时向男子称女子是自己二姐,并动手打了男子。
郭明称,男子身**过1.7米,但他只两下就将他制服了。“我们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单鞭腿’。”一脚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男子瞬间被踢晕倒地。“当时的初衷是让他不能动弹,并未使出全部力气。”郭明发现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时已无法动弹,于是他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判决:
犯故意伤害罪 武校男生被判缓刑
因被告为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判决。
**认为,被告人郭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指出,被告人郭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因此,辩护人关于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没有采纳。但是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救伤者这一行为,**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
另外,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郭明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终,**综合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同时,泸州市龙马潭区**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 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4月17日,郭明表示,因为此事(注:被**判决),自己还和另外一名苟姓同学闹了矛盾,现在很少联系。
网络寻人
两个QQ大群都在帮忙找消失女孩
“见义勇为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微博还是电话中,对于**的判决,郭明都觉得自己很冤,并希望能找到当天的受害女子为自己作证。为此,两个帮忙找人的QQ群建立了起来,超过500多人被拉了进来,这些人大都是郭明的同学、朋友,大家的目的都差不多,希望能帮他找到那名受害女子。
郭明告诉记者,当时事发紧急,自己并不知道女子的身份信息,只记得女子年龄在20-24岁之间,净身高不到1.6米,身材偏瘦,有点兔唇。在帮郭明找人的QQ群中,群友们推测,女子居住在泸州市中心及周围的可能性较大,很有可能在都江堰上大学。
律师说法
找到当事女孩 难以改变***果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认为,根据**的判决,被告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判决被告人有罪。“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孙兆云认为,**认定是根据其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来认定的,而不是基于有没有得到当事女孩的证实。因此只要这个认定成立,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 ,对案件的***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认为,从**判决书看,被告人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构成重伤二级伤,似又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伤害,这个是不是直接加害行为,在判决时应当予以考量。”郭刚同时也认为,对于能否找到当事女孩,对本案的法律定性不会有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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